
朗读
你单位提交的《杭州市余杭区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总量核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余杭区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实施意见》(余政办〔2015〕200号)文件规定,经过审核、告知、公示等步骤,核准意见如下:
一、根据杭州市下达的余杭区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核定方法,我局核定了你单位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二、本次实行有偿使用的四项指标初始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使用年限为五年,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符合《余杭区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实施意见》中分期付款条件,实行分期付款的企业,应按照《余杭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的付款方式进行缴纳,未按期缴纳的,我局将无偿收回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我局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三、此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后,如你单位要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须通过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调剂利用方式取得;你单位因关停、搬迁、转产、破产等原因,出现排污权指标闲置的,或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截污纳管等削减的排污权,可向我局申请回购,回购程序根据《余杭区排污权调剂利用管理实施意见》(余政办〔2015〕199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你单位获得初始排污权后,不免除政府因实行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而分配到你单位的减排责任。
五、你单位不得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应根据需要配套治污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范围内达标排放。
附件: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准表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准表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所属街道 | 废水排放量(万吨/年) | COD排污权(吨/年) | NH3-N排污权(吨/年) | SO2排污权(吨/年) | NOx排污权(吨/年) | 已付款比例(%) | ||||||||
老项目 | 新改扩项目 | 合计 | 老项目 | 新改扩项目 | 合计 | 老项目 | 新改扩项目 | 合计 | 老项目 | 新改扩项目 | 合计 | |||||
| 浙江海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 3.40 | 1.19 | 0 | 1.19 | 0.09 | 0 | 0.09 | 330.00 | 0 | 330.00 | 350.00 | 0 | 350.0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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