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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依照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换发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通知》(浙新广发[2016]69号),决定对余杭区辖区内统一换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即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二、换证对象
凡在本辖区内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单位(含涉外个人)。
三、换证办法
1、卫星电视接收单位如有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卫星安装站址或有增减接收卫星电视节目(频道)等项目内容的,需书面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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