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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做好2016年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杭州市卫计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计发2016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做好考核推荐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余杭区卫计局“关于完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余卫计201664号)及本单位制定的职称评聘实施细则,按照评聘程序及岗位空缺情况择优推荐评审对象。 

  、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核工作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学历是否为本专业学历,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聘任年限、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对申报人员提供了聘文或聘书,但实际未兑现工资待遇的情况不能视作聘任,也不能计算为聘任年限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科研材料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将未开展或未立项的课题填入科研栏目等,提交的栏目是否遗漏。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论文、科研等各类申报材料必须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开始2016630之间形成或发生的 

  不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上报。对提交弄虚作假等不实材料,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做好单位考评小组评议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客观公正,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开展评议投票工作对个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写明投票情况二级以医疗单位的申报人员由区卫局统一组织的考评小组集中评议投票,推荐结果作为“单位推荐意见”。区卫计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评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后推荐上报市高评委评议评审 

  四、做好公示工作 

  申报前必须做好全信息公示,即对拟推荐人员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栏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按规定公示,公示时间为7   

  五、时间及其它要求 

  各单位92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卫生局组织人事科,逾期不再受理。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报评的有关政策要求、程序要求、材料要求、时间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825杭卫计发〔2016〕115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社发局,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42号)精神,经商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201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2.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3.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二)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原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4115号)文件执行。 

  2.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三)申报专业要求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0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四)破格条件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破格晋升正、副高级资格仍按《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4115号)文件要求执行。 

  2.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破格晋升正、副高级资格按《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4115号)文件中有关破格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五)考试要求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六)其他有关要求 

  1.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2.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3.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4.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5.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七)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三、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建立考核推荐组织。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要建立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评审人员,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按照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社发局)要成立县推荐委员会,对所辖地区的申报评审人员进行统一评议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13人,除1名行政领导外一般应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确定。 

  (二)制定考核推荐方案。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职称都将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按改革文件精神,考虑到各地区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实际,今年仍允许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申报推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核定高级岗位数、空缺高级岗位数以及目前已具有高级资格人数等实际情况,按照平稳过渡、适当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申报推荐比例差额,对高级岗位已满的地区或单位,要控制推荐人数。各地、各单位要研究制定推荐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总体情况、推荐高级岗位数、评价标准、推荐程序、推荐委员会组建情况等。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推荐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各区、县(市)卫计局(社发局)推荐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各地、各单位要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把好考核推荐关。要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注重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技人员的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 

  (四)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要求。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差额确定推荐评审对象。对拟推荐人员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相关政策 

(一)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申报途径。在杭部队医院、其他系统医疗卫生单位以及民营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实际,由单位选择申报省高评委或市高评委评审。确定申报途径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中2015年已确定申报评审途径的,2016年不再调整。 

  (二)民营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岗位数量。根据改革导向及民营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实际,民营医疗卫生单位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三)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四)计生专业人员申报。根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及浙卫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度起整合卫生、计生系列职称,计生专业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执行我省改革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政策。从今年起,设置计划生育(副高级)和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两个专业,其中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原药具主管技师、宣教主管技师可直接申报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专业。在2017年底前,学历要求、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论文要求、破格条件等暂执行原评审要求不变。从2018年度起,全省统一卫生、计生人员申报评审要求。 

  (五)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海岛、欠发达地区等人员,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五、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工作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二)为加强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者须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 

  (三)申报评审材料请按附件《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附件2)整理并报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人员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不作为申报必备要求,作为评审时的参考条件,相关材料报送视申报人员个人情况确定。

  (四)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请在9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社发局)请在9月25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在网络上报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延安路484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2号楼九楼914室),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五)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请各地、各单位统一收齐后缴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理解吃透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职改办联系。联系电话:8703222587064369 

    

  附件:1.申报专业及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2.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4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1 

申报专业及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序号 

申报专业 

执业 

类别 

执业范围 

备注 

1 

全科医学 

临床 

全科医学 

  

2 

内科学 

临床 

内科、预防保健 

  

3 

心血管内科学 

临床 

内科 

  

4 

呼吸内科学 

临床 

内科 

  

5 

消化内科学 

临床 

内科 

  

6 

肾内科学 

临床 

内科 

  

7 

神经内科学 

临床 

内科 

  

8 

内分泌学 

临床 

内科 

  

9 

血液病学 

临床 

内科 

  

10 

传染病学 

临床 

内科 

  

11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临床 

内科 

  

12 

急诊医学 

临床 

急救医学 

  

13 

重症医学 

临床 

重症医学、内科 

  

14 

普通外科学 

临床 

外科 

  

15 

骨外科学 

临床 

外科 

  

16 

胸心外科学 

临床 

外科 

  

17 

神经外科学 

临床 

外科 

  

18 

泌尿外科学 

临床 

外科 

  

19 

小儿外科学 

临床 

外科、儿科 

  

20 

烧伤外科学 

临床 

外科 

  

21 

整形外科学 

临床 

外科 

  

22 

康复医学 

临床 

康复医学 

  

23 

妇产科学 

临床 

妇产科 

  

24 

计划生育 

临床 

计划生育 

  

25 

儿科学 

临床 

儿科 

  

26 

眼科学 

临床 

眼耳鼻咽喉 

  

27 

耳鼻咽喉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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