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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企业约谈暂行规定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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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促使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充分保障群众环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由区环保局会同属地镇街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沟通交流、分析讲评等方式,就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条若企业法定代表人非企业实际负责人,可授权委托企业实际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近三年内被连续处罚3次及以上违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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