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农办、农业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1号)的相关要求与工作部署,现就切实加强我区高毒高风险农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农药(特别是高毒高风险农药)监管是从源头上促进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举措。当前,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各镇街要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将其纳入辖区内大联动、大排查和网格化管理内容,并结合我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和高风险农药退市等工作,做到有专门部署、有措施落实、有人员负责,加强对全区农药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各镇街可采取分区包店方式,确保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无死角。
二、全面排查、落实责任
按照省农业厅明确的高毒高风险农药目录(详见附件1),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资经营单位中高毒高风险农药批发零售情况进行地毯式全面排查,全面登记造册,严格做到不漏一家。实行高毒农药经营专项备案管理,凡是高毒农药经营单位主体,必须做到专柜销售(上锁)、实名制购买、建立购销台账、可溯源管理,实现“两个100%”的目标,即销售的高毒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同时,要全面落实农药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将管控高毒农药的要求以书面形式100%告知到位,农药经营单位对上述相关要求要100%书面承诺到位(详见附件2)。排查中不经营高毒农药的经营主体,也应签订承诺书。
三、强化意识,规范购买、使用行为
要切实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使用者购买高毒农药的证明制度。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企业或合作组织凭有效证明方可购买。严格按照农药登记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等推荐销售和使用农药,不得将高毒高风险农药用于未登记的农作物。严格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农药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处方卖药。
四、加强宣传,加快高毒农药退市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毒农药危害。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农业技术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安全施药技术,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主推药剂的推广应用,鼓励使用“高效双低”农药,减少高毒高风险农药的使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引导、支持行业协会等发起的高毒高风险农药退市倡议,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退市步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稳步提高。
五、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要深入推进绿剑执法护农行动,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单位;加大对农药经营单位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行为;强化农药产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农药隐性成份的检测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的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农药相关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这项工作。
上述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的摸排登记、宣传落实等工作要求在8月10日前完成,请各镇街将管理情况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3)报送至区农(渔)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在8月10日后,继续加强高毒农药的动态管理,每半月向区农业局上报高毒农药的购销管理情况。联系方式:区农(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徐瑞华,89163630。
附件:1.浙江省高毒、高风险农药目录
2.余杭区高毒农药经营公开承诺书
3. 余杭区高毒高风险农药批发零售情况登记表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1:
浙江省高毒、高风险农药目录
分类 | 通用名 | 禁止使用作物 | 依据 | 备注 |
高毒农药 | 甲拌磷 | 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杀虫剂 |
甲基异柳磷 | 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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