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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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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余政办〔20151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一)受理条件 

  1.设施农业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实行规模经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以及获区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的农业专业大户。 

  2.符合镇街农业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设施农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或流转范围内或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其中高速公路100米、国道30米、省道15米)、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让范围和城镇建设区内选址。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通过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3.设施农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其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为非农所用,不得出租或用于非农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 

  4.按照农业设施建设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和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统筹利用现有房屋等资源,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文件规定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5.农业设施建设应注重与所处自然环境的协调融合,体现农业用房的景观特色,在本辖区内尽可能采用统一风格式样、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外观颜色。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原则上建(构)筑物应采用钢架、竹木等简易结构,高度不得超过 7 米。确需建设非简易结构、高度超过7米等特殊情况的,设施农业申报主体必须出具必要性报告并报镇(街道)同意。配套建设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6.设施农业经营者按每亩5万元向镇(街道)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缴纳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设施农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1.申报主体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2.选址不符合规划条件、退让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3.设施建设不符合农业产业导向、产业规划、发展布局的; 

  4.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  

  5.设施用地规模超过用地规定标准或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 

  6.设施建设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或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不按要求设置的; 

  7.复耕保证金缴纳金额或对象不按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 

  (二)备案管理 

  1.经营者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所在镇(街道)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规模、选址、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并持设施农用地申报表、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向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 

  2镇(街道)审批。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镇(街道)对设施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听取利益各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镇(街道)出具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区国土、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道)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3备案。国土余杭分局和区农业局依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用地批准通知书(附件1)下发后,设施农用地项目方可进入动工建设程序。 

  设施农用地涉及良渚遗址管理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仁和制造业基地、超山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区或涉及国有土地的,在镇(街道)审批意见栏追加签署相关管理机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飞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飞入地镇(街道)负责审批。 

  涉及林地、水域的,需有林业、水利部门同意意见;涉及畜禽、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等要求。 

  设施农用地批准后,宗地两年内未建设的,该宗地批文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报批。对2014年及以前批准未建的宗地,除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丧失、农业设施经营主体资格变更外,有效期延至20179月底 

  (三)备案材料 

  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附件2 

  2.设施农用地实地踏勘表(附件3);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附件4)(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经营者三方认可确认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复耕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 

  4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件5)(附:出具单位盖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局部图及对应的土地信息表); 

  5设施农业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附: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附:土地承包或流转范围带坐标串并标明设施农用地位置的红线图); 

  7设施农用地公告(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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