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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科、室、队、站、所、中心: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区环境质量,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市、区政府有关环境有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涉及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均适用本办法。
二、试行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举报受理、处理机构
区环境信访受理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全区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处理机构,以各环保监察所、派驻开发区环保办为主,各相关业务科室、区环境监察大队配合。
四、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种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以下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
(一)工业企业向水体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1.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渗井或者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向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物质;
3.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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