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东湖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余政办[2012]281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地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公共资源是指开发区、东湖街道、各社区管理的一定额度内的国有(集体)有形或者无形资产。
第四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根据属地原则,按照“应进则进、统一管理、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的要求,统一在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的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等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项目概算建安费在1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崇贤街道为概算建安费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2.为完成以上规定的施工项目中所需的代建、勘察、设计、咨询类项目,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
3.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余杭区政府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产权、资源类项目:开发区、东湖街道、各社区收益或支出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交易项目。
(四)各社区集体资金安排的,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货物采购或购买服务等。
(五)其他应集中交易的但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开展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
第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凡进入小额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原则上必须是列入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开发区应切实承担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责,建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辖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负责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小额交易中心)建设,督促本辖区内的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入小额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对重要事项或特殊交易项目审核把关。
第九条 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下设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牵头起草本辖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督促管委会各部门、东湖街道各处室(中心)、各社区加强交易项目预算的编制及审核、交易前期项目审批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准备等工作事项,且负责交易资料的收集、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受理、现场管理、场所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事项。
开发区规建局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审核,且参与建设工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投诉的处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委托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由开发区规建局建立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各交易项目须在招标前由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预选库中按规定抽取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集中交易中心,范围包括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和崇贤街道。
集中交易中心除负责开发区内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外,同时承担崇贤街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内交易活动,工作内容包括:进场交易申请受理、招标信息发布、办理专家抽取、开评标场地安排、中标信息发布。崇贤街道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审核等工作由街道自行按规定组织实施。
在小额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开交易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相关批准、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进行。对应急或特殊项目需采用非常规办法进行交易的,须经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东湖街道在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30万元以下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街道主任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但全年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率不超过三分之一:
1.有特殊要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及项目评审等活动均应在小额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公开发布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不得排斥任何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报名要求,若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少于3家的,可调整报名公告内容后,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仍少于3家的,报经开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招标方式来确定中标人。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都必须同时在余杭区政府门户网站、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开发区、东湖街道或社区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发布交易信息。项目如有特殊需要的,还可在其他场所或媒体公开发布。
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担当社会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制定的特定条件,
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除外;
(八)未列入杭州市、余杭区和开发区不良行为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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