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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室、所: 

  为认真贯彻省、市局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职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市场风险,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浙工商检〔20172号),结合我局辖区实际,制定了全区集中开展网络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炒信等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网络违法典型案例,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一批商业秘密指导站,结合品牌指导站,初步构建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挖线索,线上线下联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网络制假售假、打击网络炒信和商业秘密保护为工作重点。突出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傍名牌”案件,运用线上线下联动的模式,强化对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根溯源,保持对网络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查办一批大要案。重点围绕“两大主体、三大领域、六大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上打开局面,让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型企业知晓商业秘密,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 

  (一)两大主体 

  1.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包括网店、微商及团购网站等)以及与之关联的线下经营者。 

  2.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提供有关服务的经营者。 

  (二)三大领域 

  1.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专用权,强化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库的企业知识产权的动态保护,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培育企业商业秘密权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有效的商业秘密制度,搜集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线索。  

  2.产品质量。突出检查利用网络销售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鞋帽服装、母婴用品等重点商品,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用厂名厂址、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 

  3.网络炒信。查处采用虚构交易、虚假评价、虚假宣传等“炒信”方式进行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得虚假商誉,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一方面,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政企合作和队所联动,对实施炒信行为的网络经营者定时发现、及时查处,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深挖炒信源头,将炒信平台作为查处重点,形成本地查处与对外输出联动执法机制,注重案件线索和执法经验同步输出。 

  (三)六大违法行为 

  1.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2.网络“傍名牌”行为:利用网络销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知名商品等“傍名牌”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处理。 

  3.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利用网络兜售企业客户信息、技术信息、供货渠道、价格信息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4.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处理。 

  5.网络“炒信”行为: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炒信”行为提升商家信誉、商品的销量、好评等数据,以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处理。 

  6.网络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网络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网络传销、消费欺诈、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广告法》《禁止传销条例》《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处理。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从20172月起,为期半年,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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