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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总部经济扶持项目和第八批总部企业认定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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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余杭区楼宇(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余发改〔2019〕79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申报2019年度余杭区总部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和第八批余杭区总部企业认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2019年度余杭区总部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申报2019年度余杭区总部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需为经认定的第五、六、七批总部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2)新引进总部企业,2019年度实缴税金需为300万元以上。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2019年度实缴税收需超过基数(第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三年实缴税收平均数,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基数分别递增10%),已享受“双百”等同类型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可申报。

(3)新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三年期满后,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参照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政策执行。

(4)企业所缴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企业税基计算涉及历年税收,如有营业税则包括在内)

(二)申报材料

总部企业申请财政扶持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余杭区总部企业财政扶持申报表》(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引进总部企业,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供2016-2019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已享受2018年度政策的区内新认定总部企业只需提供2019年度相关材料)

(4)相关年度企业实缴税收明细表(附件2)、相关银行托收凭证、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

(5)对于取得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需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6)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二、申请第八批余杭区总部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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