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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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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


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余杭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 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由余杭区政府规划一定的区域范围,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形成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通过建设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四条  设立产业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为主要任务,坚持科学定位、有序发展。对产业集聚,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平台,可由平台主管部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共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成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  产业园申报条件:

1.平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能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特点,把创建省级产业园作为推动区域创新的重要手段,对园区创建的管理和服务有明确的举措;

2.所在区域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园区已纳入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规划,有基础、有条件形成产业集聚;

3.园区筹建方案完整,园区选址和投资主体明确;

4.园区形态明显,核心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5.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30家以上,其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不少于3家;

6.有功能齐备、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内有完整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专区,有2家以上金融或投资类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人员流动配置、社会保障、投融资等系列服务;

7.有专门的筹建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为入园企业提供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8.有明确的创建省级产业园的政策措施,在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技术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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