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精细化管理,破除少批多占(挖)、未批先占(挖)等违规现象,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民安全通畅出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实际,制定《余杭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审批管理规范性指导》及《施工围挡设置指导手册》,请各镇街、平台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余杭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审批管理规范性指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相关要求,强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精细化管理,破除少批多占(挖)、未批先占(挖)等违规现象,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民安全通畅出行,结合我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审批管理规范性指导。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审批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期限、位置、面积进行文明施工。
(二)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准绳,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管理,杜绝公共资源的浪费,保持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三)坚持协调创新。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注重巡查管控,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施工行为。
二、施工管理规范
(一)施工作业面积管理规范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业面积规范要求
(1)店招店牌更换或外立面维修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不得超过营业用房长度的三分之二,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二,最宽不超过1.5米;
(2)工程建设施工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不得超过施工机械或堆放物料长度的1.5倍,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二,最宽不超过1.5米;
(3)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按照区交警部门提供的临时占用专业方案审批。
2.挖掘城市道路作业面积规范要求
(1)管线类挖掘需合理利用公共空间资源,控制作业范围,减少环境影响。
弱电管线:直径为32毫米、50毫米、80毫米、102毫米、110毫米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管孔数之和左右各30-50厘米之间,深度控制在80厘米之内;
强电管线:直径为1000毫米至25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5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10米之间,深度控制在2米之内;
燃气管道:直径为90毫米、110毫米、160毫米、250毫米、315毫米、400毫米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1.5米之内,深度控制在2米之内;
供水管道:直径为20毫米至20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6米之间,深度根据区域管道深度而定;
雨水管道:直径为300毫米至16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6米之间,深度根据区域管道埋深而定;
污水管道:直径为300毫米至1000毫米之间挖掘原则上长度控制在管线两端外延1米之内,宽度控制在3米至6米之间,深度根据区域管道埋深而定。
(2)除上述常见管线外的特殊管线挖掘按管线部门提供的专业标准要求审批。同时涉及测量标志、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3)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按照区交警部门提供的临时占用专业方案审批。
(二)施工安全措施设置管理规范
1.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17》规定,布置施工作业控制区,控制区应按照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
(2)警示区应设置前方施工组合警示标志,并在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前150m处设置施工预告标志,在施工区缓冲段中点位置设置施工作业区长度标志等;当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距上游交叉口小于等于150m时,可就近选择交叉口出口道处设置。同时,渐变段(过渡区)不宜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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