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障余杭区疫情防控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减少我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人员罹患新冠肺炎的风险,拟对我区重点人群实施紧急接种。我局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秋冬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发函〔2020〕5号)和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秋冬季节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办便函〔2020〕35号),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了《余杭区秋冬季节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28日
余杭区秋冬季节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安全、规范和有序地实施秋冬季节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新冠疫苗)紧急接种,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秋冬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9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秋冬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疾控发函〔2020〕5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秋冬季节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紧急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办便函〔2020〕35号),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的
为保障疫情防控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效实施新冠疫苗紧急接种,减少我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人员罹患新冠肺炎的风险。
二、接种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人员。
(二)重点推荐对象。保障城市基本运行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特殊场所人员,出国人员等。
(三)一般人群。自愿接种的其他人群。
三、预防接种实施准备
(一)指定接种单位。区卫健局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接种单位(包括预防接种门诊和医疗机构临时接种点)承担辖区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原则上在省、市、县级医疗机构设置的临时接种点,负责本机构人员的新冠疫苗接种。有条件的高校、监狱、戒毒所、福利院等可设置临时接种点,经区卫健局批准后负责本单位内接种对象的新冠疫苗接种。
重点保障对象的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由辖区社区预防接种门诊或同级财政保障的医疗机构临时接种点承担,重点推荐对象和一般人群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二)接种人员培训。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辖区内监狱、戒毒所、福利院、高校等临时接种点预防接种人员上岗证由区卫健局发放,由区疾控中心统一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区疾控中心另行通知。
(三)疫苗采购供应。省疾控中心统一向疫苗生产企业征订,按照各地上报数量分发。区疾控中心按照接收数量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并供应至接种单位。接种对象的疫苗(含注射器)购置费和接种服务费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