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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余杭区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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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 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5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11号)和《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杭财预执〔2021〕2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余杭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镇街、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 号)等规定,编制本单位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综合财务报告。

各镇街、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纳入编制范围的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并在合并下属单位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本镇街、本部门财务报告。

在各镇街中,临平、南苑、星桥街道和开发区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其余镇街编制综合财务报告。

二、工作要求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财发〔2020〕74 号),审计署研究制定了《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对政府财务报告做出了审计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详见附件)。各镇街、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按照审计办法严格做好财报编制工作,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一)规范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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