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正文

关于开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2]177号



关于开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和全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区政府领导同意,自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检查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以学习、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行为,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进一步整顿统计工作秩序,规范各级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扩大《条例》的宣传教育面,增强全民统计法制观念,使统计工作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更大作用。
  二、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区级各部门以及镇乡、街道统计机构与村统计组织;
  2、根据现行统计制度规定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任务的统计单位(含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的样本调查户)。
  (二)检查内容:
  1、《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的学习、贯彻、执行情况;
  2、统计机构设置和统计人员配备情况;
  3、基层单位是否按《统计法》要求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
  4、统计制度的执行上,是否存在自行变更统计方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5、各级统计报表综合单位的汇总工作是否做到数出有据;
  6、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样本框是否真实,样本单位的数据是否客观;
  7、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1年度及2002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商品销售总额、商品零售额、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从业人员、本年累计完成投资等7项指标。
  三、组织分工
  本次专项检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统计局负责,按照《统计法》赋予的职责,组织好对本区内各单位在实施国家、地方统计调查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乡、街道和各部门在接受区统计局检查的同时,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的检查工作。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按照统计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区境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与中央属单位由区统计局组织检查。
  四、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从8月份开始,到9月底结束。坚持边检查边整改、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条块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步骤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思想发动及自查阶段(8月15日前)
  各镇乡、街道、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市、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以及市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联系各自的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四五”统计普法函授教育,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统计法规、规章及专项检查有关文件,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好专项检查的思想发动工作。在学习发动的基础上,对照专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面要求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将《自查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
  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后,区统计局将通过区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悬挂专项检查宣传横幅,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利用各种途径,因地制宜地开展专项检查的宣传活动。
  (二)抽查阶段(8月20日至8月底)
  自查结束后,各镇乡(街道)和区级各部门应组织力量,对下属单位不少于5%的范围内进行重点抽查;区统计局也将牵头组织对所辖镇乡(街道)、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面初步计划不少于5个镇乡(街道)和5个区级部门。并在抽中镇乡(街道)和部门中延伸到基层单位,8月下旬接受上级对我区的抽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本次抽查的必查对象:
  1、不重视统计工作和《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学习宣传的;
  2、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数据质量问题明显突出的;
  3、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措施不力,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未予查处和改正的;
  4、统计台帐不健全,数出无据的;
  5、按上级计划数上报统计调查表的;
  6、未按上级文件规定设置统计机构及配备统计人员的;
  7、群众有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
  (三)整改、处理、总结阶段(9月底前)
  1、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1)凡自查中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2)凡是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将依法从严处理。
  (3)经查证涉嫌违犯行政纪律的,将根据《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和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浙监字[2002]1号文件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余杭、加强从政道德教育的要求,对查出在统计上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建立数字信用跟踪制度。对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数出无据的单位进行数字信用跟踪,经教育仍不进行整改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抽查、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区统计局、各镇乡、街道、区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总结报告于9月15日前报区统计局,区统计局于9月20日前上报杭州市统计局。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专项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以及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和对策,重点要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情况、症结和解决办法进行总结分析和提出建议。在上报总结报告的同时附1至2件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
  五、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是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检验我区落实《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进一步整顿我区统计工作秩序、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促进统计改革、加强统计系统党风政风建设、开展从政道德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行使职权。各地、各部门在检查中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内容合法,依法开展专项检查,认真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
  3、突出案件查处,提高检查效果。在本次专项检查中,要克服畏难情绪,排除阻力,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上有新的突破,对影响较大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一经查实后,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86233704,接受群众举报。
  附: 《2002年统计执法专项检查自查表》
    《2002年统计执法专项检查抽查核实表》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367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