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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5]3 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
群众的应急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六日
余杭区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
群众的应急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因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的救助问题,完善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
凡本区城乡常住户口,因突发性灾害造成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又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困难家庭(重、特大自然灾害除外),均可以得到救助。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 故意纵火;
(二) 有能力自救而故意放弃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根据受灾程度和困难情况不同,实行分类分层次救助,确保被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第一类为无任何自救能力的城乡低保家庭;第二类为低保线以上至低保线120%自救能力有限的困难家庭;第三类为低保线120%以上至低保线200%以下相对困难的家庭。对因火灾及突发性灾害造成居住房屋部分损失的家庭,第一类对象给予总损失8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第二类对象给予总损失6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16000元;第三类对象给予总损失30%的救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对因火灾及突发性灾害造成居住房屋完全损失的家庭,建房补助标准为第一类: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0元的救助;4-5人的中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8000元的救助;5人以上的大户,给予最高不超过42000元的救助。第二类: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0元的救助;4-5人的中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3000元的救助;5人以上的大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6000元的救助。第三类: 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救助;4-5人的中户,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救助;5人以上的大户,给予最高不超过13000元的救助。同时对因火灾及突发性灾害造成居住房屋完全损失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生活用品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类2000元;第二类1500元;第三类1000元。(详见救助标准表)
救助 标 准 表
分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救助范围 | 城乡低保家庭 | 低保线以上至低保线120%的困难家庭 | 低保线120%以上至200%以下的相对困难家庭 | ||
部分损失家庭 | 总损失的8 0%(最高不超过2万元) | 总损失的60%(最高不超过1.6万元) | 总损失的30%(最高不 超过0.8万元) | ||
完全损失家庭 | 建房补助 | 小户:3人以下(含3人) | 25000元 | 15000元 | 8000元 |
中户:4-5人 | 38000元 | 23000元 | 12000元 | ||
大户:5人以上 | 42000元 | 26000元 | 13000元 | ||
生活用品补助 | 20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应急救助资金实行区、镇乡(街道)分级负担,区本级负担70%,镇乡(街道)负担30%。区本级负担部分从区自然灾害准备金中列支。当年自然灾害准备金不足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当年自然灾害准备金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二)应急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条 灾害的申报与评估。
灾害发生后,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24小时内将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到灾害现场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七条 应急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余杭区应急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因火灾、突发性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各镇乡(街道)民政部门接到救助对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实,提出救助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无特殊情况下,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重建住房户在相关审批手续办好后三个月内完成建房,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八条 应急救助金的发放。
各镇乡、街道及五常管委会根据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金额,经配套后,由镇乡、街道民政办或社会帮扶救助服务所及时下发到被救助对象手中,并将发放等救助信息及时上报区社会帮扶救助中心。
第九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从事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救助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群众权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建立救助工作网络。
区建立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区民政局长为副组长,区财政、劳动保障、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各镇乡、街道及五常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余杭区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的具体申报手续由区民政局另行明确。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 民政 应急救助 实施办法 通知 | |
抄送: |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1月6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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