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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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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余政办[2004]237

 

 

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落实农村土地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开展这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加强城乡土地资源统一管理和耕地保护,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各方力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发证范围、目标和时间

(一)发证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另行安排)。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三)工作时间。2004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2005年全面铺开,2007年基本完成全区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乡)、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乡)、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乡)政府或办事处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镇(乡)、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镇乡、街道)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加强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以楼建忠副区长为组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要统一标准,进行科学调查,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工作质量关,在做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登记发证。

(三)落实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运用土地更新调查成果,节省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财政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不能增加农民、集体的负担。对农民、集体不再收取地籍调查费。

(四)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要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开展。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的,可予以登记发证;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或无法进行宗地勘界调查确权的,可暂缓登记发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

土地 调查 发证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 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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