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环保局、财政局拟订的《余杭区因环境整治、污染物减排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奖励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2008年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污染物减排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奖励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区环境整治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工业企业关停转迁,优化产业结构,妥善处置职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余杭区因环境整治、污染物减排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政策(试行)》(余政办[2008]64号)的基础上,现就我区因环境整治、污染物减排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必须是因环境整治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需要而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并列入区政府工作计划的工业企业(许可类证照不全而进行非法生产或因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等而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工业企业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关停与转产(或搬迁)。
2.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3.必须通过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组织的验收。
三、奖励标准
根据政府要求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之日止企业的建厂年数和在岗职工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00~500元/年数×人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建厂年限、职工安置情况等确定。
建厂年数以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在岗职工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末统计年报在岗职工人数为基准。
四、办理程序
1.企业须提供在岗职工花名册,由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进行审核并确认(转产或搬迁企业继续留用的职工除外)。
2.企业妥善处置职工后,由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对企业职工处置情况进行验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报送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见附表)。
3.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关停转迁补偿协议,并对企业关停转迁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提出具体标准、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同意。
4.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对拟奖励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批。
5.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拨付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停与转产(或搬迁),妥善处置职工并实现平稳过渡,经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和相关镇乡、街道(管委会)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照区、镇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的原则(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和南苑、临平东湖、星桥三个街道办事处由区财政全额承担),由区财政承担70%,相关镇乡、五常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承担30%。已出让土地政府回收的项目,区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中安排;对不涉及出让土地回收的项目,区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在工业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
六、相关责任
被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造成群体性不良影响事件)以及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置职工的,要追缴或停拨财政奖励资金。
七、其它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