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经发局、财政局拟订的《余杭区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余杭区关停、搬迁
工业企业补偿政策意见(试行)
为加快实施“环境立区”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相关规划及节能减排要求,特制定余杭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补偿政策意见。
一、补偿对象
经区政府批准在余杭区境内涉及关停、搬迁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
二、补偿范围
(一)关停企业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权;
2.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
3.设备。
(二)搬迁企业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权;
2.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
3.搬迁费用(搬迁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
三、补偿标准
(一)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出让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集体土地、工业划拨土地:对土地开发费进行补偿,土地开发费根据所在地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45%确认。
(3)租赁土地:因终止租赁合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可给予相应补偿。
(4)没有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对已支付土地补偿费但没有办理相关权证的土地,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
2.建筑物补偿标准
(1)建筑物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按评估净值进行补偿。
(2)对历史原因非主观因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职能部门确认后,按评估净值的50%补偿。
(3)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经区政府批准关停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3.设备补偿标准
帐内部分按照设备评估净值的50%进行补偿,帐外(盘盈)按照设备评估净值的25%进行补偿。
(二)搬迁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参照关停企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执行
2.建筑物补偿标准
参照关停企业建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3.搬迁费用补偿标准(适用于搬迁后不转产的企业)
(1)对可以搬迁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结合行业特点,在其评估净值的5%—10%幅度内给予相应补偿;
(2)对无法与搬迁后的企业生产配套的机器设备,帐内部分按评估净值的50%进行补偿,帐外部分(含盘盈)按评估净值的25%进行补偿。
4.停工损失补偿标准
停工损失补偿时间为一年,从政府向企业下达搬迁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停工损失分停工期间人员费用和经营损失。
(1)停工期间人员费用确认(仅对搬迁后需要继续使用人员的企业):A、停工期间职工工资补偿:按照余杭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B、停工期间职工的五大保险补偿:按照企业实际向区劳保局缴纳的数据为补偿依据。C、人员的确定:以实际搬迁当月的上一个月企业实际发放职工工资的花名册人数为准。
(2)经营损失: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企业所得税为依据,按照税前利润的50%为补偿依据。
四、职工的处置
按照企业的建厂年限和实际处置的职工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00—500元/年·人数。建厂年限以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职工处置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末统计年报在岗职工人数为基准。
五、补偿资金承担
(一)被关停(搬迁)区块实施政府项目的,关停、搬迁发生的补偿资金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企业关停(搬迁)后实施土地收储的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土地收回后重新按工业用地出让的,补偿资金由所属镇乡、街道、开发区承担。
2.土地收回后改变用途的,由镇乡负责实施土地收回的,补偿资金由所属镇乡承担;由杭州市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杭高新农业示范中心等国有公司实施土地收回的,补偿资金由实施收回的主体承担。镇乡征迁成本特别高的土地收回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经批准同意后区财政在土地出让金分配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六、办理程序
(一)由区经发局或相关镇乡、街道、开发区按相关规划及节能减排要求提出关停、搬迁企业名单,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关停、搬迁企业计划申请。
(二)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实施主体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拟关停、搬迁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评估结束后,由实施主体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开发区,与关停、搬迁企业签订资产补偿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限期关停、搬迁。
(四)关停、搬迁补偿资金按实施进度拨付。对职工安置的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要做好资金的跟踪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避免挪作他用。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国土余杭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