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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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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林水局拟订的《余杭区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九日

余杭区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水库和山塘管理,落实管理巡查责任,确保安全运行,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山塘,1万方以下的重要山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四岭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责任,镇(乡)长是水库安全运行第一责任人,镇乡分管领导和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水库、山塘所有者是管理主体,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水利部门对水库、山塘的安全运行与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镇乡水利站负责对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  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员是指由管理主体通过公开招聘确定的水库、山塘管理和巡查的具体工作人员。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员。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山塘的管理员和巡查员在水库附近公布并报区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章  水库、山塘管理巡查
第六条  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由水库、山塘管理主体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巡查管理制度、巡查管理人员和巡查管理经费。
第七条  区水利部门应当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水库、山塘的巡查项目及内容并统一记录表式。
第八条  水库、山塘管理巡查的范围为: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中型水库为大坝两端不小于8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地带;小(一)型水库大坝两端不小于6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80米地带;小(二)型水库大坝两端不小于50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60米地带;山塘大坝两端不小于30米,大坝背水坡脚外40米地带。
第九条  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清理水库内垃圾和漂浮物,清除大坝表面的树木、灌木以及高度在20厘米以上的杂草,保持水库、山塘的整洁;(2)检查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有否影响水库、山塘安全和整体环境的违章设施,如大坝埋设电杆、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采挖矿石等;(3)及时处理巡查员报告的事项,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阻止并逐级报告,确保水库、山塘设施完整、调度合理、运行安全。 
第十条 巡查员的主要职责:(1)按规定对水库、山塘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巡查台账;(2)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巡查工作在非汛期每月不少于两次,汛期每周不少于二次;如遇大雨等特殊天气情况,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在水库溢洪前后或病险的临村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当坝体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况(如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山塘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险的部位进行连续观测,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1)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2)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3)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4)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5)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第十二条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饮用水水源山塘日常巡查制度。巡查员通过观察山塘水生物、水源浊度以及嗅觉等感官性状,关注水体、水质,防范危及饮水安全的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1)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隐患;(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3)汛期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向水库、山塘所有者、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水利部门报告;(4)汛期巡查的记录和报告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连续性。

第三章  管理员、巡查员管理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人员要求为年龄55周岁以下,水库、山塘巡查员要求65周岁以下,必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熟悉本水库、山塘基本情况,掌握水库、山塘巡查管理知识。
第十五条  巡查管理员应服从镇乡人民政府及水库、山塘管理主体的领导和指挥,接受区水利部门监管。巡查员在进行巡查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巡查管理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区水利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和巡查管理员进行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凡库容在100万方以上(含100万方)水库的日常管理与巡查工作,应配备相应人员,实行分工负责;100万方以下水库的日常管理与巡查可由1人承担。山塘巡查员原则上应一人一塘,相邻较近的山塘可由同一巡查员负责巡查管理,但不得超过两座。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巡查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奖罚制度
第十九条  区水利部门每年对镇乡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水库、山塘管理工作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落实水库、山塘巡查管理人员,巡查台帐记录内容是否完整,镇乡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库区与大坝设施存在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并报告等。
第二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小(一)型水库由区财政每座每年补助6000元;小(二)型水库每座每年补助3000元;山塘(库容为1-10万方,含1万方)每座每年补助1000元。同时,除山塘外要求镇乡按不低于上述标准配套补助并发至巡查和管理人员。
对巡查工作到位、责任心强的巡查管理员,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对于为保护群众安全或在水库、山塘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巡查员、管理员,有关政府或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
第二十一条  巡查管理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的,将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管理工作报酬。由于巡查或管理员的失职而造成水库、山塘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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