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被拆迁人:张水良(户),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安社区3组万兴桥49号。
拆迁人杭州市余杭区社区学院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余土拆许字〔2008〕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对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安社区范围内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2008年9月26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发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要求上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2月27日搬迁完毕。上述搬迁期限到期后,被拆迁人张水良(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现拆迁人已落实被拆迁人过渡用房并提存了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但被拆迁人至今仍未搬迁。
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拆迁人张水良(户)于2009年1月16日前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安社区3组万兴桥49号的房屋搬迁完毕,逾期仍不搬迁的,余杭区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