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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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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余政办〔2009〕19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广局发〔2008〕1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广播电视低保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182号)要求,现就实施全区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以下简称“广电低保”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使所有“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享受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广电低保”工程顺利实施,由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并与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共同实施。
     三、实施单位
     由余杭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承担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的“广电低保”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四、实施对象和申请条件
    经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低保家庭为本次工程实施的基本对象。其中具备有线电视安装条件的低保家庭,由个人凭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向数字电视公司提出安装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工程实施单位予以及时安装,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五、资金保障
     根据浙广局发[2008]173号、杭政办函[2009]182号文件规定,实施“广电低保”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省、区共同负责。区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广电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所减免的“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补助。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省财政每户补助30元后,区财政和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各承担50%。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低保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减免。根据浙广局发[2008]173号、杭政办函[2009]182号文件要求,所减免的“低保户”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由区财政承担40%,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承担60%。
    (三)专项资金补助。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实际享受有线电视安装和收视费减免的低保家庭名册,对有线电视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减免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核实和公示后,由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将区级补助资金划拨至区数字电视公司。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将核实、公示后的相关材料报上级文广新闻出版局申请省级补助资金,待省财政下达后,由区财政局下拨至区数字电视公司。
     六、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的内容是区“广电低保”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经区民政局审批确认并发放“低保证”的低保户家庭是否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接入的有线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等情况。
      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金监管
      区财政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广电 低保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检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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