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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余杭区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我市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33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我区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速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新型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逐步加快我区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提升我区农业机械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
  (二)总体目标。优化装备结构,强化依法管理,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到2011年,全区强制报废上道路拖拉机数量要求达到应当报废总台数的80%以上,并建立完善的拖拉机备案管理工作体系。
  二、报废标准和程序
  (一)报废标准
  1.达到下列使用年限的拖拉机予以报废:(1)手扶拖拉机12年;(2)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3)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4)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5)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6)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7)全挂拖车16年;(8)半挂拖车12年。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应立即报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予以报废:(1)非法拼装的;(2)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3)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4)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二)报废程序
  1.告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杭经济开发区要对辖区内的拖拉机进行排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应当在报废使用年限期满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并督促其到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有关事项。
  2.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由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由区农机主管部门选定有资质的回收解体企业实施解体,或在区农机监理站监督下由机主自行实施解体并自行处置解体后的报废拖拉机废旧金属和材料。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进行拍照,解体前后各1张,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销毁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
  3.注销登记。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1周内,及时核对解体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要对在用拖拉机进行排查,建立档案,并告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租用应报废的拖拉机和雇用无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区农业、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拖拉机报废查处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对违章行驶拖拉机的查处力度,确保应报废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区农业、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矿山等企业到期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工作;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报废更新和考核奖励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交通、保险部门要做好报废拖拉机养路费、保险费等的退费工作,保障农民利益。
  (二)健全体系。要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认真排查辖区内在用拖拉机情况。各镇乡(街道)要督促未登记而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到区农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拉机报废档案、工作台帐、举报奖励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要建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末有考评;要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安全意识,自觉按期报废更新,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大扶持。为鼓励上道路运输型拖拉机报废,对主动到区农机管理总站来报废更新的每台给予500元—600元补助(即发动机标定功率在14.7千瓦以下的补助500元,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补助600元)。对从事农田作业拖拉机的报废更新给予适度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杭农机[2009]199号,杭财农[2009]714号文件规定执行。同台拖拉机报废更新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时要建立数据库,防范造假行为。
  (四)加强考核。对镇乡、街道营运拖拉机强制报废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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