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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城管执法局(城管办)拟订的《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余杭区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切实维护全区渣土运输管理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遏制违法运输和倾倒工程渣土行为,实现我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的有序管理和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产生、运输、处置、消纳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泥浆、建筑垃圾。 
  四、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区按属地管理模式,设立工程渣土审批受理点。临平城区受理点设在区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其余受理点分别设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城管服务中心或村镇建设办。各受理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审批受理和证件发放。
  (二)区城管办负责全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各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全区工程渣土审批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文书的印制;统一受理和发放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并定期登报公示。
  (三)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落实具体举措,建立防控机制,做好相应的宣传、劝导、制止和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内设置渣土消纳场地出具意见,并负责对已设立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全区施工单位及建筑工地的监管工作,及时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情况抄报区城管办;根据区城管执法局的抄告,对多次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做出处理。
  (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对从事工程渣土准运车辆密闭化改装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路线审批管理;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的查处。
  (六)区交通、国土、安监、环保、林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五、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包括渣土消纳场地管理、建设单位的渣土处置管理和渣土运输车辆(船)的管理。车辆(船)须同时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方可从事渣土运输。
  六、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临时消纳场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建设和管理需要,将工程渣土专用或临时消纳场地建设纳入辖区建设规划。
  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地。 
  七、工程渣土的消纳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八、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工程渣土消纳场地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九、申领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在余杭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条件: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自卸车密闭化厢盖侧开闭系统技术要求规范》安装密闭化装置。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车辆(船)申报登记表(1份);
  2.车辆达到密闭运输的证明资料或照片(前后各一张,照片显示的日期应在申领一个月内);
  3.车(船)属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属个人的,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车辆(船)行驶证(复印件1份);
  5.道路(港航)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须将所属车辆集中停放,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车辆密闭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制作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和行政许可批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六)工程渣土准运证发证情况,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十、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余杭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定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申报条件:
  建设工地出入口的道路硬化长度不少于5米;工地出入口内应配备冲洗设施,并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防止污水外溢和车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船)应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申请报告(1份)(包括工程渣土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置场地证明);
  3.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有关图纸(《工程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桩图》或《基坑图》);
  5.工程渣土准运证(正证复印件1份);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工地出入口冲洗设施设置情况,审核施工图纸,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核对申请人申请报告说明的处置量(数据);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制作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所在辖区受理点。
  (六)涉及多个镇乡、街道的道路工程需申领工程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副证)的,由区城管办统一办理,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乡、街道。
  十一、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的程序及规定:
  (一)申报对象:全区城市化管理范围内需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单位或需回填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
  (二)申报条件:
  消纳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设施;专用消纳场地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   
  (三)申报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1份);
  2.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3.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场地地理位置图、进场路线图、场地平面图、计算场地容量的有关图纸;
  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办理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批程序: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表”,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场地的地理位置、设置条件、场地容量等;
  3.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备案登记的,填写消纳场地登记证明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备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窗口:所在辖区受理点。
  (六)工程渣土消纳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相关单位应在停用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各审批受理点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
  十二、各受理点应严格规范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审批情况每月报区城管办备案。
  十三、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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