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经信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含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500千伏安(含)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4吨/时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一) 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送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含)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区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区节能主管部门应按照区落实能源利用“双控”工作的要求,统计、上报全区年度新增用能和节能审查汇总资料。
六、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申请备案的前置条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电力部门和环保、质监部门核准电力变压器和锅炉报装申请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电部门一律不予以用电报装,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年综合能耗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不满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由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3)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4)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5)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6)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7)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8)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9)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10)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11)评估结论。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评估依据;
(2)项目概况;
(3)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4)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5)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6)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7)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水平及能源管理情况;
(8)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
(9)节能措施建议;
(10)结论。
九、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十一、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将节能登记表报送其备案。
节能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十二、节能主管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为节能审查提供参考。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十三、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六)节能方面的补充建议;
(七)评审结论。
十四、节能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节能审查意见。
十五、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六)超过区平均能耗强度的项目,能耗替代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七)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申请节能审查。
十七、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政府节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十九、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作出该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二十、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节能审查、节能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十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另行制订。
二十三、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余政办〔2012〕246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审查、批复)表
2.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审查、批复)表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 项目单位 | (盖章) | 单位负责人 |
| ||||||||
通讯地址 |
| 负责人电话 |
| |||||||||
建设地点 |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
| 联系人电话 |
| |||||||||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总 投 资 | (万元) | |||||||||
项目简介 |
| |||||||||||
项目总产值(万元) |
| 项目总产量( ) |
| |||||||||
项目类型 | □公用建筑 □居住建筑 □工业项目 □基础设施 □其他 | |||||||||||
年消耗需求量 | 能源 种类 | 计量单位 | 年需要实物量 | 参考 折标系数 | 年需要标煤量 (吨标煤) | |||||||
电力 | (万千瓦时) |
| 1.229(当量)3.20(等价) |
| ||||||||
天然气 | (万立方米) |
| 12.143 |
| ||||||||
热力 | (百万千焦) |
| 0.0341 |
| ||||||||
原煤 | (吨) |
| 0.7143 |
| ||||||||
冼清煤 | (吨) |
| 0.9 |
| ||||||||
其他冼煤 | (吨) |
| 0.285 |
| ||||||||
型煤 | (吨) |
| 0.6 |
| ||||||||
原油 | (吨) |
| 1.4286 |
| ||||||||
汽油 | (吨) |
| 1.4714 |
| ||||||||
煤油 | (吨) |
| 1.4714 |
| ||||||||
柴油 | (吨) |
| 1.4571 |
| ||||||||
燃料油 | (吨) |
| 1.4286 |
| ||||||||
液化石油气 | (吨) |
| 1.7143 |
| ||||||||
焦炭 | (吨) |
| 0.9714 |
| ||||||||
其他焦化产品 | (吨) |
| 1.3 |
| ||||||||
炼厂干气 | (吨) |
| 1.5714 |
| ||||||||
其他石油制品 | (吨) |
| 1.2 |
| ||||||||
其他燃料 | (吨) |
| 1 |
| ||||||||
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
|
| ||||||||||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
| 省行业先进水平 |
| |||||||||
单位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
| 省行业先进水平 |
|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吨标煤/ ) |
| 省行业先进水平 |
| |||||||||
重点工序综合能耗(吨标煤/ ) |
| 省行业先进水平 |
| |||||||||
重点产品(工序)单项能( / ) |
| 省行业先进水平 |
| |||||||||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 ||||||||||||
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附件2
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企业及项目名称 | 所在地 | 年综合能耗(吨标煤) | 年用电量 (万千瓦时) | 通过审查 时间 | 预计投产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联系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