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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1〕29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生活品质之城”、促进“和谐杭州”建设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行政主导、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与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落实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动员和整合全社会力量,构建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 
  (二)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现象,重点查处和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
  (三)坚持“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原则。进一步促进行政许可审批权与监管责任的合理对应,做到权责相符,实现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且已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建立杭州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对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与考核。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区、县(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除由法定监管部门负责取缔之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和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贸易部门。负责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贸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烟草部门。负责依法对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八)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会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住保房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等须经住保房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监管工作力度。 
  (二)讲究方法,疏堵和惩教并举。在查处和监管工作中,要按照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从事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间信息抄告制度,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和整治工作信息互通共享;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感,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协调,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取缔。如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则由后续许可审批部门按审批顺序依次负责牵头查处取缔。各区、县(市)要建立由综治、监察、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形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为顺利开展查处和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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