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正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农办(区农业局)拟订的《余杭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余杭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区委〔2012〕57号)精神,为充分挖掘潜力,加快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现村属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我区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盘活范围
  余杭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属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村级集体拥有、可确定的资产,属本办法范围。
  二、登记确权
  1.调查摸底。镇、街、开发区要加强引导,组织开展村级存量资产现状调查,结合当地实际、市场前景、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订村级存量资产盘活方案,因村而宜,合理规划,稳步实施,切忌一哄而上、盲目仿效。
  2.建立台账。对我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产权明晰且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成的村级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具体由村(社区)申报,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分别报区农办、国土余杭分局,并建立分类台账。对1982年2月13日后未批准擅自建设的用地,必须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程序依法处理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依法确权。在建立村级存量资产台账的基础上,由区农办牵头,定期会同区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对申报的村级存量资产就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成的资产,在村(社区)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并经原土地权利人确认的基础上,按规定予以确权。
  三、盘活方式
  1.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村级组织通过对村属存量资产进行盘活予以出租或提升改造,但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地产开发。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城镇规划的资产,鼓励通过置换、土地整理等方式盘活,土地整理其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由区政府作价回购。
  3.对存量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流转或置换至区位优势较好的区域开发建设村级物业,参照《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34号)执行。
  4.对零星、占地面积小而散的村属资产存量建设用地,可通过复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区政府作价回购,或优先用于本村(社区)基础设施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四、会审制度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区发改局牵头,每季召开一次联合会审,对已办理集体土地权证的村级存量资产,由村(社区)提出盘活方案,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后,提交联合会审,经区国土、规划、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核后,出具项目前期联系单,报相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要求临时改变用途的存量资产,由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后上报区政府,并在区政府出具抄告单后进入联合会审流程。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村属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办理环节。对于村属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由村(社区)提出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五、相关政策
  1.减免相关规费税收。参照区委办〔2010〕131号文件执行,涉及到的相关审批费用,除需上缴上级部分外,属区本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能免收的应予以免收,涉及到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成本收取,最大限度地减轻村级负担。对办理集体土地权证产生的费用,由区镇两级1︰1承担。
  2.鼓励盘活村属集体建设用地。村属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允许临时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盘活招商。但盘活为国有出让土地要求享受村级留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应抵扣村级留用地额度,具体抵扣办法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盘活村级存量资产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区级引导鼓励,镇街有序推进,村(社区)具体实施”的推进机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区级有 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镇街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专门协调机构,统一协调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开发、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盘活方式,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村(社区)作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作为、大胆实践,开拓盘活村级存量资产新路子,努力实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目标。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农办(区农业局)、国土余杭分局负责解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293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