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农办(区农业局)拟订的《余杭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余杭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区委〔2012〕57号)精神,为充分挖掘潜力,加快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实现村属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我区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盘活范围
余杭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属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村级集体拥有、可确定的资产,属本办法范围。
二、登记确权
1.调查摸底。镇、街、开发区要加强引导,组织开展村级存量资产现状调查,结合当地实际、市场前景、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订村级存量资产盘活方案,因村而宜,合理规划,稳步实施,切忌一哄而上、盲目仿效。
2.建立台账。对我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产权明晰且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成的村级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具体由村(社区)申报,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分别报区农办、国土余杭分局,并建立分类台账。对1982年2月13日后未批准擅自建设的用地,必须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程序依法处理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依法确权。在建立村级存量资产台账的基础上,由区农办牵头,定期会同区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对申报的村级存量资产就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属于1982年2月13日前已建成的资产,在村(社区)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并经原土地权利人确认的基础上,按规定予以确权。
三、盘活方式
1.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村级组织通过对村属存量资产进行盘活予以出租或提升改造,但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地产开发。
2.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城镇规划的资产,鼓励通过置换、土地整理等方式盘活,土地整理其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由区政府作价回购。
3.对存量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流转或置换至区位优势较好的区域开发建设村级物业,参照《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34号)执行。
4.对零星、占地面积小而散的村属资产存量建设用地,可通过复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区政府作价回购,或优先用于本村(社区)基础设施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四、会审制度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区发改局牵头,每季召开一次联合会审,对已办理集体土地权证的村级存量资产,由村(社区)提出盘活方案,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后,提交联合会审,经区国土、规划、农业、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核后,出具项目前期联系单,报相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要求临时改变用途的存量资产,由村(社区)提出申请,经镇、街、开发区初审后上报区政府,并在区政府出具抄告单后进入联合会审流程。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村属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减少办理环节。对于村属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由村(社区)提出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五、相关政策
1.减免相关规费税收。参照区委办〔2010〕131号文件执行,涉及到的相关审批费用,除需上缴上级部分外,属区本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能免收的应予以免收,涉及到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成本收取,最大限度地减轻村级负担。对办理集体土地权证产生的费用,由区镇两级1︰1承担。
2.鼓励盘活村属集体建设用地。村属集体非住宅建设用地,允许临时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盘活招商。但盘活为国有出让土地要求享受村级留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应抵扣村级留用地额度,具体抵扣办法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盘活村级存量资产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区级引导鼓励,镇街有序推进,村(社区)具体实施”的推进机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区级有 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工作合力。镇街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专门协调机构,统一协调盘活村级存量资产开发、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盘活方式,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村(社区)作为盘活村级存量资产的实施主体,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作为、大胆实践,开拓盘活村级存量资产新路子,努力实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目标。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农办(区农业局)、国土余杭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