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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此件为准)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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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资本办医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留出空间;二是坚持平等准入,消除政策障碍,实行统一准入制度,营造民营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环境;三是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是坚持政策扶持,对民营医疗机构给予土地、税收、价格、人才、学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五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医主体多元、办医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末,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本办医的开放力度

  (一)确保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空间。将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纳入余杭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新增和调整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特别是在我区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北部新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发展区域规划中,要预留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空间。

  (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在我区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中西部区域、新建城区、开发区、大型住宅区、以及外来人口集聚区域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建设标准的综合性医院,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有较高水平的专科医院;鼓励大型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举办的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鼓励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以合资或合作形式在我区设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境外品牌医疗机构在我区设立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出资在我区举办医疗机构,按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香港和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我区设立独资医院。

  (五)合理确定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除性病、计划生育、产科等科目应符合相应规定外,民营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六)建立便捷的民营医疗机构审批和登记制度。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不超过25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以及床位不超过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机构,均由我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区卫生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执业验收、床位核定、变更名称、增设诊疗科目等按审批权限办理;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在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工商、民政、财税等部门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税收和价格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自用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许可资格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项目申请的形式,由区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通过项目申请的形式,由区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民营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医保定点扶持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管理上一视同仁。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的民营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人力社保、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统筹规划、资源优化、择优定点、方便就医的原则,稳步推进,加强监管。

  (三)人事和社会保障扶持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用工自主权。其招聘录用的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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