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法制办拟订的《余杭区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及工作交流制度》已经第三十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余杭区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及工作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制度:
(一)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
(二)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
(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事实清楚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制度:
(一)涉及第三人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适用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确定1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具体承办,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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