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关于创新楼宇用地管理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关于创新楼宇用地管理
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展楼宇经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创新楼宇用地管理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界定楼宇用地范围
本细则所称楼宇用地,是指以用地单位竞得并自持土地使用权为主,用于企业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项目建设,通过持续生产经营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营性用地(不含村级留用地)。
(一)企业总部用地。指专门用于企业总部入驻和办公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企业总部)用地”,竞得土地的企业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50%。自持房产部分在方案设计时应予明确,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以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其余房产和土地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二)金融办公用地。指专门用于金融机构入驻和使用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金融办公)用地”,竞得土地的金融机构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50%,自持房产部分在方案设计时应予明确,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以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其余房产和土地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以按规划竣工验收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三)科技研发用地。指专门用于企业单位产品技术研究、推广和展示项目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科研用地”,用地单位自持房产和对应分摊土地面积比重不低于80%,自持房产部分在方案设计时应予明确,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以后可以分幢分层转让;其余房产和土地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以分幢分层转让。
(四)自用办公用地。指仅限企业单位自用项目建设的经营性办公用地,土地登记用途为“商务金融(自用办公)用地”,企业自持全部房产和土地,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10年后可以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二、合理确定楼宇用地出让起价
综合考虑楼宇用地利税收益和城市功能提升等实际贡献,进一步创新地价管理工作思路,构建楼宇用地地价修正体系,合理确定楼宇用地土地价格。
(一)企业总部、金融办公用地地价按商服用地地价不高于0.9系数进行修正,自持比重每提高5个百分点,地价修正系数下降0.01。
(二)科技研发用地地价按商服用地地价不高于0.8系数进行修正,自持比重每提高4个百分点,地价修正系数下降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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