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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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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15号),以及市残联、市财政、市民政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残疾人扶助的通知》(杭残联教就〔2012100号)文件精神,经第三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救助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范围  

  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扩大至成年二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与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补助不重复享受。 

  补助标准:对纳入集中托养,且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其他家庭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7500元。对纳入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且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其他家庭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二、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或未就业的残疾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均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1.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3.其他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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