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余杭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办〔2014〕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
1.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土地补偿按不同区片以亩为单位进行补偿,实行同片同价。其中,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的一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55万元/亩;二级区片3.43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减半计算,一级区片为1.78万元/亩,二级区片为1.72万元/亩;征收镇(街)、村集体和被征地组征地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完毕后的所剩余土地(简称:橡皮地)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一级区片6万元/亩、二级区片5.85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全区统一为2.5万元/人。核定征地安置人数时,涉及被征地所在组人均耕地之比高于1.0的按1.0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所在镇(街)、开发区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三)区片范围。根据区片地理位置的优劣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不同对区片进行划定,具体如下:
一级区片:乔司街道、南苑街道、临平东湖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崇贤街道、仓前街道、五常街道、良渚街道、余杭街道、闲林街道、塘栖镇、仁和街道、瓶窑镇、中泰街道。
二级区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与缴费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按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保险费(以下简称“10年养老保险费”)。
(二)资金来源
1.“10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
(1)征地农转非人员用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
(2)不足部分由政府在收缴的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
2.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来源: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每亩按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年“10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标准缴纳参保补助金、征地风险准备金。招拍挂出让用地,由做地主体承担;其他形式用地,由用地业主承担。
(三)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
1.本通知实施前,应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年后转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转保),统一按2014年“10年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标准缴费,原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可用于抵缴,不足部分应予补足。其中,2012年4月1日前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金额按4万元确定。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按实际金额的8/18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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