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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根据省、市相关文件及《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余政发〔2008〕1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不改变其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
二、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9月28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余政发〔1999〕132号文件有关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9月28日(含)后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三、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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