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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杭州市余杭区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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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经信局拟订的《杭州市余杭区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4 

  杭州市余杭区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美丽余杭”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6号)和《2015年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余政办〔20159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促进全区节能减排为核心,以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小锅炉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标本兼治、企业整改、政府督促”原则,对全区高污染燃料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治,有效促进我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部署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或改造全区范围内10蒸吨/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1.淘汰拆除一批。对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或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报停用的小锅炉和建成区内的茶水炉、热水炉等,一律淘汰拆除。 

  2.改造提升一批。对已批准且在本次淘汰改造范围内的小锅炉,鼓励改为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燃气、热力管网未覆盖区域内的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改造成生物质气化或使用达标的成型生物质能源;使用天然气、电以外的其他非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需达到环保相关排放标准方可投入使用。 

  三、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区域范围 

  全区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对全区所有容量在10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熔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和茶水炉等实行关停淘汰或清洁化改造工作。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2.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淘汰改造认定标准 

  1.淘汰拆除认定标准:对烟囱、主气管、进水管等设备进行去功能化拆除,使其丧失使用功能。认定时需提供小锅炉拆前、中、后三张照片,同时办理锅炉注销手续。 

  2.改造提升认定标准:改造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和质检安全运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认定时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锅炉使用登记证以及小锅炉改造前、中、后三张照片。 

  四、实施步骤 

  (一)201511月前 

  制定实施方案,向各镇街、平台及区级有关部门下达考核任务数;各镇街、平台摸清本辖区内小锅炉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资料,结合本地实际和年度目标,编制上报淘汰改造工作计划。 

  (二)201512月起 

  镇街、平台要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201512月,各镇街、平台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将工作总结、验收资料以书面形式报区经信局,由区五气共治指挥部办公室、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区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集中进行抽样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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