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建立余杭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关于建立余杭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物业纠纷处理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及时解决当前物业纠纷增多、矛盾激化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及省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上级有关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物业纠纷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工作。
(二)公平公正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三)属地管理原则。一般物业纠纷不出村(社区),较大纠纷不出镇(街道)。
(四)综合化解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整合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解决物业纠纷的效率。
二、工作机构
(一)成立区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 副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综治办、区住建局、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全区物业纠纷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本区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调处,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解决物业纠纷工作,研究探讨解决物业纠纷的机制及有关疑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前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区级、镇(街道)、村(社区)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1.建立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区住建局房管处,聘请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负责调解全区范围内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协助区物业纠纷调处指导委员会做好对全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联络专家库人员参与物业纠纷调处;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及时向住建、司法行政等部门上报及反馈全区物业纠纷信息及动态;提供有关物业纠纷调解的咨询工作。
2.设立镇(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纠纷较多的镇(街道)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镇(街道)调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负责物业管理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同时吸收村(社区)调委会主任、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城管办、派出所等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发生较大、较复杂的物业纠纷。物业纠纷较少的镇(街道),要依托已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物业专业力量,强化物业纠纷调解职能。
3.因地制宜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在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村(社区)、小区可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主任由村(社区)调委会主任担任,同时吸纳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热心人士等担任兼职调解员,负责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和一般物业纠纷管理调解工作。在纠纷较少的村(社区),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一般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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