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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牵头拟定的《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4 

 

余杭区区级行政事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的单位公款是指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位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的方法。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新开设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区本级财政资金存放适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规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由区财政保障、补助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含没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要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以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突出重点、兼顾效率原则。重点做好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效益优先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 

  三、部门职责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人行余杭支行等监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管部门要求中标银行提供单位公款存放情况的,中标银行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区财政局,建立下属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档案,加强对下属单位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将其纳入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审批范围。 

  (三)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审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题、专项审计检查任务。 

  (四)区金融办负责做好对参与此项业务的在余杭银行机构的组织联系、引导协调和审查核实等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评审指标数据。 

  (五)人行余杭支行负责加强对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配合其他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六)区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督查,对违反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的,追究相关方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招标主体。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各单位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委托招标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区本级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其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的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公开招标。 

  (二)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制定招标实施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性质; 

  3.投标银行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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