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余杭区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实施意见
为控制余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治区域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杭减排办〔2013〕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初始排污权分配及有偿使用工作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承担区域内初始排污权分配及有偿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按区环保局核定和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指区环保局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分配和有偿使用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区环保局可以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核定废水排放量、调整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指标的种类。
三、适用范围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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