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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国土余杭分局拟订的《余杭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已经第四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3

  余杭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有效统一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和监管,根据《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余政办〔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经第四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原《余杭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余政发〔2013116号)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明确建造标准

  严格建房用地面积标准,明确占地面积包括辅房,且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具体如下:

  (一)辅房。我区的农村私人建房新标准已大大提升,能保证农民的生活生产需要,相关建房标准应严格执行,辅房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且应包括在建房总面积内,不得单独计算。

  (二)外挑阳台。除外挑阳台外,不允许任何形式外挑。镇街在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符合建房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房屋二楼及三楼部分外挑阳台,阳台宽度不得超过1.5米,且单层阳台总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不得封闭,如封闭或底层立柱,均应以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在占地面积之内。

  (三)室外楼梯。考虑到农村实际,部分房屋由于楼梯设计位于室外,二楼起建的室外楼梯可不计入占地面积,如落地则应减半计入房屋占地总面积。

  二、明确规划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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