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5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区人民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区的经济工作和教育、科学、文体、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林水、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事业与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外事、民族宗教事务、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城市管理、司法行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与政府工作有关的政协提案;
(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二)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区长外出期间,可指定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五)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各项决定,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区政府各部门职责
(一)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本单位的行政工作,签署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副主任、副局长协助主任、局长工作。
(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三)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汇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协商意见难以一致的,由归口综合部门协调处理,归口综合部门确实协调不了的,再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处理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区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也可以与区政府其他部门联合行文。
(五)区政府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对区政府下发的文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区政府及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
四、调查研究与民主决策制度
(一)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一般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工作。
(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区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区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环节。
(四)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五)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杭州市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余政发〔2008〕93号)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会议制度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各部门(直属单位)、各镇(街道)行政正职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及主要措施;3.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4.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5.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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