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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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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余杭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129号)、《杭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环发〔2016〕110号)及《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和国家及省、市生态环保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全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经批准后实施。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补助)标准

(一)生态建设专项资金

1.生态示范工程项目。省市下达的示范项目专项补助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助(奖励)。具有新颖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区级生态建设特色工程项目,按经审计后直接工程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多绿工程”创建项目。获得市级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环境教育基地等命名的单位每个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环境教育基地等命名的单位每个再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医院、环境教育基地等命名的单位每个再奖励5万元。

3.瓶窑组团符合我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申报,区环保局、区考评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长审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相关政策意见给予一定的补助。

4.生态环保宣教资金。区环保局用于开展我区生态环保宣教活动;组织相关培训教育;定制环保宣教资料及用品;委托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开展环保宣传、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公告等费用。

5.生态环保规划。区环保局各类生态环保规划编制、评估等费用。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主要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对污染源实施污水回用、“零排放”或少排污染物、深度处理等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削减排污总量的污染防治项目,按经审计后工程直接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的污染治理项目,主要是以改善区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按经审计后工程直接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置补助项目。对符合无害化目标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补助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在污染治理中有示范带头作用,按经审计后工程直接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绿色低碳交通治理项目。

高污染机动车(船)淘汰补助、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及其它油气、尾气治理等列入省市区污染治理项目或管理要求的,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6.在线监测监控项目。

(1)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项目。列入省市计划的新(改)建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等设备,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列入区级计划的新(改)建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等设备,区财政对直接投资的设备按40%给予补助。

(2)列入环保平台管理的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在市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40%给予补助。

(3)污染源刷卡排污系统项目。列入省市计划的新(改)建废水、废气刷卡排污系统项目,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列入区级计划的新(改)建废水、废气刷卡排污系统项目,区级财政对直接投资的设备按40%给予补助;列入环保平台管理的刷卡排污系统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区财政按40%给予补助(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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