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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防范和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无欠薪浙江”的精神,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完善监控手段,提升保障能力,健全惩戒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构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1.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应当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务工人员。 

  2.依法规范务工人员劳动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务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一式两份,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各执一份。施工企业应全面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务工人员名册(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并通过电子考勤等技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同时,施工企业要为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3.建立务工人员工资专户直发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选择农村网点较多的银行开设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镇街、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一旦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镇街、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务工人员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务工人员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务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务工人员个人工资账户。 

  (二)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4.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内部监控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以项目部为单位配备工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务工人员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务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工资支付表。劳动计酬手册及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在务工人员离职后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5.加强劳动用工外部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施工企业工资专管员姓名和电话;明示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完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6.落实工资按月拨付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保障工资费用按月足额发放,同时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务工人员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按月足额及时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7.加大拖欠工资垫付清偿力度。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8.完善务工人员工资保障资金制度。在建筑、交通、水利、国土、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按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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