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余杭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修订)》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学校。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发改局、教育局、规划分局、国土余杭分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临平新城管委会、良渚新城管委会(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管委会、临平新城管委会、良渚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平台)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11生,小学22生,初中11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如有新规范出台,按新规范执行。
(二)区规划分局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会同区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根据我区教育资源布局现状,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布点规划(2013—2020年)》等规划阶段,结合居住区规划,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拟出让地块时,按规划要求需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由做地主体同步新建或改扩建(含装修),建成并验收合格,办好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后(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证),移交给属地镇街或区教育局。按我区现行教育管理模式,移交后的配套学校(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公办为主的原则。
(二)已出让地块中,规划已明确是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按原出让协议有关约定办理并逐步清理。
对于房产开发商已开办但无意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或者建成后因自身条件所限难以开办学校的,且出让协议中未明确移交政府等相关事宜的,可在土地、房产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房产开发商委托政府举办公办学校。属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也可协议收回应配套的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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