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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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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余公资〔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20年12月21日

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范围内的小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全力完善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扎实推进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小额建设工程指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非直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监管部门和职责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幼儿园)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稳步推进。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牵头具体负责直属学校(幼儿园)小额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区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科负责小额建设工程的经费预算审核、报批和用款的管理;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负责资金的审核支付;区教育督导科(内审)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校(园)长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学校(幼儿园)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落实专人联系各校(园)的项目,及时掌握信息,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五条 各校(园)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行业专家等进行充分论证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并经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预算金额在5万及以上的项目,应在每年12月底前报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统一汇总审核(《请示》详见附件一),并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根据年度计划实施,若因校园安全、扩班等特殊情况,确须增加项目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备案,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报区教育局党委研究。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决策,应形成书面纪要,明确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实施的原因(必要性)、内容、金额、时间以及招标方式等。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5万及以上的项目经费由资产中心统筹安排,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园)公用经费列支。

第四章 工程交易

第八条 根据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项目不得随意拆分标段、肢解发包。

(一)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施工类项目应通过余杭区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交易,除急难险重工程外其余工程不得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

(二)5万元以下的,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择优直接委托等方式。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项目的单位,可在《余杭区小额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取且不少于三家进行比较。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程序参照第(一)条。

(三)1万元及以下的零星修补、设施更新更换等项目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可根据《关于对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2020-2021年度小额物业服务及管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余财采〔2020〕4号)文件要求(类似文件如有更新,按照最新文件实施),各学校(幼儿园)可向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按照程序提出相关服务要求。

(四)除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学校(幼儿园)不得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委托同一家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涉及代理、监理、设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由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统一招投标确定,由学校(幼儿园)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第九条 急难险重工程是指时间紧、难度大、危险程度高、工作量大且任务重的工程,主要包括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督查发现整改、校舍结构安全等项目。

涉及供排水、供电、燃气、房屋安全等应急抢修、抢险项目以及抗洪、抗台抢险项目,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同时报区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备案。涉及其他急难险重项目中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并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

各学校(幼儿园)应提供上级交办单、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及由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初步排险方案。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如有格式条款合同的应按照格式条款的要求签订。各学校(幼儿园)在与中标单位人员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中标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时,各学校(幼儿园)应不少于三名成员,一般为校园长、分管校园长、经办人进行共同审核并签名。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人员管理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须更换的,经监理单位及学校(幼儿园)共同审核并书面盖章同意后方可更换。

施工过程中,应落实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配备监理单位并由学校(幼儿园)负责对监理人员到岗进行考勤,其中监理员到岗率须达到80%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增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到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天。监理单位受各学校(幼儿园)委托,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到岗进行考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园林工程师)到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天,施工员、安全员到岗率须达到80%以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人员力量不足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时,应立即向各学校(幼儿园)报告并开具督查单。

第十二条 进度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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