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推进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强、做暖、做靓我区红十字生命关爱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79号)文件,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区委〔2015〕55号)精神,提出我区推进关爱生命工作的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救在身边”关爱生命
(一)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大力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扩大培训覆盖面。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组织公众参与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公益培训为主,加大普及培训力度。规范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流程,严格“四统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管理)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大力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机关事业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村(社区)、进党群服务中心等“五进”活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AED管理协议,统筹推进全区公共场所及人群密集地区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置和管理维护。
(二)鼓励造血干细胞捐献
全区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登记入库和慰问救助等工作。不断提高捐献活动的知晓率,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依法落实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临床用血政策。
(三)鼓励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
完善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者缅怀纪念和困难家庭人道救助等社会褒奖激励政策,努力扩大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
(四)开展博爱助医行动
积极引导企业、公众通过爱心捐赠等方式,救助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的患者。依托红十字人道救助独立账户接收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定向用于各类因病致贫、生活困难患者的救助,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二、保障救助、捐献(赠)者权益
(一)红十字救护员
1.红十字救护员应经过应急救护培训并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红十字救护员在工作时应佩带红十字救护员相关标识,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享受《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待遇。红十字救护员在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援活动时,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救护员一定的物质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急救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红十字救护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现场应急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根据《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褒扬红十字应急救护现场施救者的通知》(浙红办〔2020〕3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对实施现场施救的红十字救护员、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师进行精神褒扬,予以慰问、赠送鲜花、荣誉证书、锦旗等,对施救者救护行为和典型事迹进行采访报道,将救护事迹纳入“红人榜”,按程序推荐申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加分”,推荐参加“感动人物”“浙江好人”等评选。对于在救护中受伤或低收入家庭的救护员、救护师,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给予人道救助。非急救专职人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区红十字会给予奖励1000元。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红十字救护员实施现场应急救护且施救成功的,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享受人才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无偿献血者
关心无偿献血志愿者,定期开展无偿献血积极分子慰问活动,送上博爱体检卡,实物慰问不超过300元/次。
(三)造血干细胞捐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