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政务公开指南,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公开
3、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简报或内部通报等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