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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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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经局务会议研究,并与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商同意,现将《永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应把相应的考核办法在6月底前报局规划财务科审核备案。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永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浙江省《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与永康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永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永人劳〔2010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尊重规律、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为原则,以服务和促进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为核心,着力构建符合事业发展规律和人员成长规律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调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二、对象与范围

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内部正式工作人员。

三、考核类别与内容

(一)机构绩效考核

    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考核内容见附件。

(二)人员绩效考核

人员绩效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以工作量多少、岗位职责轻重、技术含量高低和风险程度大小为基本依据,以群众满意度为核心,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实绩。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专业细分)和工勤人员不同岗位,分类制定科学、规范、具体的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卫生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任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供参考)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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