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政策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市农村家电消费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措施,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 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暂定四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我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最高限价内)的13%给予补贴。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件(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我市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十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实施方案另行下达)。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国家调整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及最高限价,我市将作相应调整。
(五)销售网点的申请及确认。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开具国税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承办企业乡级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销售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可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2份;(2)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份;(3)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销售网点水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5)销售网点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直营、加盟或授权协议书原件1份。
由市经贸局受理销售网点申请并进行审核,与销售网点签订销售服务责任书,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已经核准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和财政补贴申报网点,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 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财政补贴的申领。
1、 补贴方式
购买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直接发放补贴。
2、 补贴申报
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邮政储蓄银行申报,可跨年度申报。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3、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1)邮政储蓄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包括: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内;产品标示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件。
(2)邮政储蓄银行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