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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1)精神,制定《永康市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永康市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中共永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永康市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享受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对象为在本市紧缺职业(工种)第一线岗位工作,所在企业已实施技术等级津贴制度,且职业道德良好并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市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2、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工种),并在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岗位工作;
3、所在企业已实行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本人已享受企业技术技能等级津贴;
4、职业道德良好并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
第三条 实行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职业(工种),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市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确定。
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技师50元/月,高级技师100元/月。
第五条 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永康市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表;
2、永康市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人员名册;
3、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享受单位技术技能等级津贴证明;
6、永康市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第六条 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行年底集中受理申请,次年初一次性发放。符合当年政府津贴享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10日期间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资格审核合格后,在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将政府津贴发放到个人帐户。
第七条 对于当年内由技师晋升到高级技师的,按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时间和单位聘用情况,分段计算发放技师津贴和高级技师津贴。
第八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立享受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