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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及“春苗”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及“春苗”行动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及“春苗”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行动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交通施工、餐饮服务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劳务派遣企业;城乡结合部乡村的小作坊、小砖窑厂、小矿山以及其它易发生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小企业。
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情况;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是宣传阶段(2011年7月1日至1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8月5日)。市劳动部门将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8月6日至8月10日)。各镇(街、区)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上报市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传真:87101984)。
三、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镇(街、区)实际,有机结合二季度开展的“春暖”专项行动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各镇(街、区)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不断加强和完善预警预控体系,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专项检查期间,各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市劳动部门对举报投诉拖欠职工工资及其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将及时进行处理,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