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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
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切实解决我市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现状,根据《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1号)精神,特制定《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
中共永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工参加高级技能培训,规范经费补助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永康市委办公室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补助对象
凡具有永康市户籍的企业在职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其他户籍人员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
二、实行经费补助职业(工种)范围
实行经费补助的职业(工种),按照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确定。
三、经费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按照高级工每人8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技师每人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我市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资质的职技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承担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组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已被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不再办理申报认定手续,按确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培训。
五、办班程序和培训报名
(一)培训机构应在办班前二周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填报《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办班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面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组织培训。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预先按补助额度给予抵扣减免。
(三)培训开班前一周内,培训机构应将《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员花名册》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经费补助办法
(一)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由培训机构负责代办培训补助经费的申报手续,培训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申报个人。
(二)培训机构在办理培训补助经费申报手续时,应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1、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请表;
2、永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经费申请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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